關于開標活動的參與主體,87號令第四十條有明確規(guī)定,即“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,邀請投標人參加。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。”這一條內(nèi)容雖然很簡短,但內(nèi)涵非常豐富。
首先,該條澄清了以往實踐中的一個困惑:投標人參加開標,到底是他的權利,還是他的義務?實踐中有不少地方把它作為投標人的一項義務,要求投標人授權代表必須參加開標活動,甚至有的地方還要求投標人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親自參加,否則投標無效。這種做法對外地供應商、尤其是對那些頻繁參加各地招投標活動的大企業(yè)而言,顯然不夠公平,也沒有必要,可以說這就是一種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。開標活動本身高度公開,開標現(xiàn)場有錄音錄像設備,已經(jīng)能夠保證開標活動的公平、公正,并沒有非要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當場親自做決策的事項。所以,87號令明確,參加開標是投標人的權利,即投標人有權參加,也有權不參加。除本條規(guī)定外,87號令第四十二條第三款進一步表明了參加開標活動是投標人的權利,即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,視同認可開標結果。
其次,該條明確了哪些人不能參加開標活動,即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。以往的實踐中存在這一現(xiàn)象:開標時,一大排評審專家坐在臺上。這樣做有什么意義?完全沒有必要,而且違反了“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”的規(guī)定。所以,87號令明確評標委員會成員不能參加。需要注意的是,采購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,也不得參加開標。今后,采購人委派人員參加開標、評標的,則參加開標和參加評標的人員要分別委派,相互分離。這一規(guī)定與采購人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(nèi)控建設的要求是相呼應的。